关于印发《枣庄市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6-12-20 00:00:00

枣财农〔2016〕21号
各(区)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市农作物秸秆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商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同意,市财政局制定了《枣庄市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庄市财政局
                                                               2016年5月31日

 

                                    枣庄市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市农作物秸秆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委〔2012〕135号)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分配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和使用管理;参与制定和审核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年度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农作物秸秆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主要负责编报农作物秸秆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农作物秸秆利用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检查,区(市)财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条 区(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同时会同同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采取以奖代补、以物抵资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 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秸秆粉碎还田、机械深耕(翻)整地作业奖补和部分重点机具购置补贴。鼓励区(市)财政增加投入,扩大奖补范围和为开展奖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条 补助标准与补贴对象
    机具补贴标准:山区自用履带式小麦联合收获机、玉米小两行联合收获机、深耕(翻)机械、小麦专业破茬机械、大马力拖拉机、大型复式小麦玉米精量播种机、秸秆捡拾、青储及加工机械等,除享受国家补贴的政策外,市级财政根据年初预算安排金额和实际购买上述农机具的数量,再按不超过国家补贴金额进行补助。
    机具补贴对象:购置上述农机具的个人和农机生产服务组织。
    作业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实施玉米机收秸秆粉碎还田、机械深耕(松)整地的农户或承担作业任务的农机合作服务组织。对玉米机收秸秆粉碎还田面积达到要求并完成下达的机械耕(松)整地任务,且作业地块相对集中、成方连片、无秸秆焚烧现象的示范镇(街),按作业面积,市级分别给予作业补助。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及资金下达
    第七条 申报程序。有关乡镇在“三夏”、“三秋”工作结束后,将秸秆粉碎还田、机械深耕(翻)整地作业情况及购置山区自用履带式小麦联合收获机、玉米小两行联合收获机、深耕(翻)机械、小麦专业破茬机械、大马力拖拉机、大型复式小麦玉米精量播种机、秸秆捡拾、青储及加工机械等的数量,经区(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财政局检查审核、汇总后,将机具购置情况和秸秆粉碎还田、机械深耕(翻)整地作业情况汇总上报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 审批程序。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市财政局对区(市)汇总上报的秸秆粉碎还田、机械深耕(翻)整地作业和机具购置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下达批复计划。
    第九条 资金下达。批复计划在区(市)、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区(市)。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十条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并作为分配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作物秸秆利用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