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6-12-20 00:00:00

枣财农〔2016〕24号
    为规范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商市林业局同意,市财政局制定了《枣庄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庄市财政局  
                                                                                                       2016年5月31日  

 

                                          枣庄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林业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荒山造林绿化、森林防火、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助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市级林业项目由市林业局和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筹集、相关资金整合以及监督管理、绩效考评、落实有关奖惩措施等。林业局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技术服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级林业专项资金在其申报、审核、使用各个环节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鲁财预〔2014〕15号)进行惩戒。
    第二章 资金分配方式及使用方向
    第六条 林业专项资金分配方式。林业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荒山造林绿化主要根据各区(市)荒山造林面积,结合成活率、造林区域的地貌、水文、树种等因素,按每亩不超过500元的标准补助;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市级生态林面积,按每亩每年5元标准补助;
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主要根据各区(市)林地面积(权重40%)、森林防火任务(权重20%)、森林防火装备(权重40%)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七条 林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主要用于荒山绿化、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市级生态林补偿等。
    第八条 林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福利,不得用于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购置公务用车、修建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等楼堂馆所、偿还债务等。
    第三章 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市林业局根据全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实际,会同市财政局每年4月底前布置下一年度市级林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实施区域、建设内容、工作步骤、保障措施、工作要求等。
    第十条 区(市)林业局根据全市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区(市)实施方案,经区(市)林业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林业局、财政局。实施方案要在7月底前上报,并对上报申请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区(市)项目方案计划进行评审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确定区(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控制规模。各区(市)根据市级评审结果和资金控制规模,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9月底前对区(市)修改后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明确具体建设目标、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项目投资效益等,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市级林业专项资金预算和开展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级林业项目计划应在项目实施地点内公告公示,公示期7天。公告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来源、补助标准、资金用途、用款计划等。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确定后,市财政局对市林业局提出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区(市)报送的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下达各区(市)。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项目的实施与监督。各区(市)要按照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审定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的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年度项目完成后,各区(市)林业、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复的方案进行全面自查和验收,市林业局、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查验收。
    第十七条 市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市)荒山造林绿化、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市级生态公益林等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林业局建立林业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重点对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成效等进行考核,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分配下年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林业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