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6-12-20 00:00:00

枣财农〔2016〕25号
各(区)市财政局:
    为加强市级财政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提高水利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水利事业改革与发展,经商市水利和渔业局同意,市财政局制定了《枣庄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庄市财政局
                                                                   2016年5月31日

 

                                        枣庄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提高水利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水利事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上级水利、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水利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水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水土保持、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小型河道治理等项目。
    第三条 市级水利专项资金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水土保持根据水土流失面积、工程量等因素分配;农村饮水安全根据在规划范围内的受益人口数量、农村饮水设施状况等因素分配;小型农田水利、河道治理根据工程类型、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受益范围、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
    第四条 市级财政水利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市水利和渔业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监督指导实施。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筹集、相关资金整合以及监督管理、绩效考评、落实有关奖惩措施等。市水利和渔业局主要负责项目实施监督、区(市)水利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技术服务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区(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配套资金落实及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水利和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依据确定项目的法规和政策依据及工程投资额度提出重点支持的水利项目、汇总编制全市项目计划、指导监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抽查和项目绩效考评等工作。
    区(市)水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落实本级配套资金、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督导项目组织实施、建设服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提出具体项目建设内容、承担实施建设任务、组织项目正常运行、提供项目相关资料信息、项目自评配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对市级财政水利专项资金在其申报、审核、使用各个环节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市财政局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鲁财预【2014】15号)进行惩戒。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六条 市水利和渔业局根据全市水利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实际,会同市财政局每年6月底前布置下一年度市级水利专项资金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实施区域、建设内容、工作步骤、保障措施、工作要求等。
    第七条 区(市)水利主管部门商区(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内容要全面、思路要清晰、措施要可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拟实施水利项目现状。现状应清楚、全面,特点突出;
    (二)建设任务目标。目标任务应具体、科学,符合当地和工程实际,并充分考虑防洪减灾、促进农民增收、环境改善等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指标;
    (三)项目建设内容。各项内容要尽量细化,基本建设应有规划布局,项目建设要有具体地点、详细施工方案等;
    (四)资金投入及筹措。项目资金总投入、地方及个人投入、资金筹集、资金整合、申请市级财政投入等情况;
    (五)实施进度安排。各项内容指标均要有明确进度计划;
    (六)保障措施。应体现在人力、物力、财力、机制保障四个方面,具体包括组织机构、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技术推广、宣传发动等。
    第八条 区(市)实施方案,8月底前,经区(市)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水利和渔业局、财政局,并对上报申请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市水利和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区(市)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结合区(市)水利发展基础、资源优势、工作条件、区(市)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情况以及以前年度水利项目绩效考核情况、历年水利专项资金审计稽查整改情况等因素,确定区(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各区(市)根据审查意见和资金控制规模,修改完善后报市水利和渔业局、市财政局,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市级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和开展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十条 市级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由区(市)水利主管部门和区(市)财政局在项目实施地点和受益范围内公告公示,公示期7天。公告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来源、补助标准、资金用途、用款计划等。
    第十一条 市级预算确定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和渔业局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将市级水利资金下达各区(市)财政局。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水利和渔业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市级水利专项资金项目专家指导小组,负责水利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咨询、论证工作。各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项目专家指导小组,加强对本辖区项目的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市级水利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区(市)批复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工作内容。确需变更调整的,须逐级报送区(市)水利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批,报市水利和渔业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级水利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承担单位一个月内无故未启动项目实施工作的,取消项目区(市)资格,由市财政局收回市级财政资金,并取消下年度水利项目立项安排。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建设任务的,需书面提出延期申请,逐级报区(市)水利主管部门、财政局,并限期完成整改,同时报市水利和渔业局、市财政局备案。对整改不到位的,相应减少项目区(市)的项目支持。
    第十五条 区(市)水利主管部门要根据批复的方案,组织项目承担主体搞好建设施工、项目自评自验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服务。
    第十六条 区(市)水利主管部门、财政局,要深入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发现解决项目具体实施中存在的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切实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区(市)水利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市级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政策和成效,争取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支持水利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四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水利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责任制。各区(市)水利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对本辖区市级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负相关责任。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后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九条 区(市)财政局、水利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各地具体情况,应依据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推行区级项目申报管理制、项目公示制、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监管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绩效考核制、检查验收制等,并把各项制度落实到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
    第二十条 对项目建设所需设备实行集中采购,可根据采购数量和资金来源渠道,由各区(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统一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项目竣工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项目审批文件、投资计划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项目建设会议、宣传活动的文字、图片、声像资料,财务档案,工作台账,阶段性总结以及反映项目建设成果的其他资料等。档案应认真梳理、分类立卷,装订成册,有条 件的要建立电子档案库。
    第五章 项目检查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市)水利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项目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转情况,定期向市水利和渔业局报送项目实施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水利和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进展、项目制度执行、资金筹集使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区(市)水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做好项目建设日常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完成后,达到下列条 件时,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市)水利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一)工程资金全部到位,完成批复方案的全部项目建设内容;
    (二)工程质量符合项目建设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
    (三)各种财务会计、文件档案等资料齐全;
    (四)各项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指标达到要求。
    区(市)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接到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 区(市)财政局和水利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开展绩效考评,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水利和渔业局报送考评报告。市财政局、水利和渔业局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采取集中评审、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小型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项目、河道治理项目进行绩效考评。所需经费可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资金使用恰当、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绩效考评较好的区(市),在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时,给予优先考虑。如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绩效考评较差的,在以后年度减少或不予安排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和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