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财社〔2015〕37号
市直相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食品药品农产品等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保障食品药品农产品等安全监管工作顺畅运行,根据国家、省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枣庄市市级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0日
枣庄市市级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支持食品药品农产品监管事业更好发展,确保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食品药品农产品监管工作的相关部门、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委托具备相应检验资质、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服务及检验检测机构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四条 使用范围:市级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食品药品农产品等安全监管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所必须的样品采集、检验检测、专家论证、数据汇总传递等支出。具体包括:
(一)用于对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开展相关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面的支出。
(二)用于对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药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面的支出。
(三)用于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面的支出。
(四)用于对食用农产品和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面的支出。
(五)用于对食用畜禽产品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的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面的支出。
(六)用于对食用林产品、水产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及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支出。
(七)用于突发食品(含餐饮食品)药品安全监测和重大活动快速检验检测费用支出。
(八)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属于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 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不含执法技术装备购置的费用,严禁用于弥补各级机构、部门工作经费不足,严禁用于发放奖金、福利及各项补贴等。
第六条 资金分配:市级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根据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相关部门承担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资金需求、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量化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经市食安办初审批准的下年度各项检验检测计划和资金年度预算。市财政局结合财力情况和资金来源统筹确定该项工作所需资金规模,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确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及预算数,报市人代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日常监测经费的申报和拨付。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和工作实际,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相关部门于市级部门预算批复后两周内,制定具体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初审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照实际工作进度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重大突发食品药品安全监测经费的申报和拨付。根据实际情况,重大突发食品药品安全监测和重大活动快检经费实行专报专批专用,即由相关部门向市食安办申报实际承担任务情况,市食安办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监测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重大突发食品药品安全检测经费原则上在专项资金内安排,不足部分按程序报批,予以增拨。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建立市级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用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市财政局协助市食安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再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资金管理等。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计划抓好落实,严格专项经费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严禁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对无特殊原因,预计当年不能支出的资金,由同级财政于年底前收回,作为次年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或视情况上交总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市食安办牵头,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各单位检验检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乱列项目开支成本等违规行为,按《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