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6-12-20 00:00:00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民政局
枣财社〔2015〕50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民政局,枣庄高新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枣政发〔2014〕13号)、《枣庄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枣政发〔2013〕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枣庄市市级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民政局
                                                                                              2015年9月30日

 

                                 枣庄市市级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战略,规范市级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按照《预算法》要求,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枣政发〔2014〕13号)、《枣庄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枣政发〔2013〕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养老服务业资金”)是指,按市政府确定的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目标,由市级财政统筹一般预算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不含健康养老业资金)。
    第三条 一般预算资金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养老服务业资金实行统筹使用。在安排养老服务业具体项目支出时,先通过福彩公益金安排,福彩公益金安排完毕后,再由一般预算资金安排支出。
    第四条 养老服务业资金的安排使用按照公共财政方向,坚持“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关系,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营造开放统一、平等参与、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鼓励采取PPP(公私合营)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领域,推动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的深度融合,激发社会活力,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市级养老服务业资金由市级财政和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服务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公开,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开展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参与跟进项目审核、绩效考评等,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业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资金预算申报和预算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审批和公示,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保障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预算编制
    第六条 市民政局按照市级预算编制要求及市政府确定的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在规定时间内论证、测算和申报市级养老服务业资金预算方案,并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市民政局申报的预算方案可行性进行审核,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注重绩效的原则,统筹一般预算资金和福彩公益金,编制养老服务业资金预算草案,严格控制专项资金规模。市级预算草案经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市级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对养老机构新(扩)建和改造、养老机构运营、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农村幸福院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中级养老护理员培训进行补助。
    (一)养老机构新(扩)建和改造补助: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的各类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除外),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新(扩)建(含购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市级按核定新增床位数每张床位分别补助2000元,对改造用房和租赁用房且租用期(用于养老服务经营)5年以上的,达到前述范围的,市级按核定新增床位数,每张床位补助600元。
    (二)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或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除外),给予运营补助,其中,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按上年度核定实际入住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和床位占有率,按每人每年分别补助180元、300元和360元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三)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社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按一、二、三类建设标准分别资助15万元、10万元、7万元,自2015年起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财政给予每个3万元的建设补助。
    (四)农村幸福院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农村中心社区或建制村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市级财政给予每处1万元的建设补助。
    (五)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补助: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区(市)政府单独兴办,或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合作兴办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市级财政给予每处20万元的建设补助。
    (六)中级养老护理员培训补助:市民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市财政给予每人1000元补助。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申报
    第九条 市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养老服务业省、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对区(市)提报的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助项目、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补助项目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条 区(市)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养老服务业省、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编制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规划、项目审批以及向市级备案。
    第十一条 拟扶持项目审批公示后,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审批结果,并同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接到民政部门资金拨付申请后,要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市级养老服务业补助资金在符合《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业省、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民字〔2015〕15号)条 件的基础上,养老服务机构新(扩建)和运营补贴需再满足下列条 件:
    (一)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条 件:以租赁土地形式建设的项目,土地租期须在20年以上;床位面积、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等规定。
    (二)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条 件:床位面积、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等规定;专业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入驻老人有入驻协议、老年人身份证复印件、老年人照片、健康查体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和联系方式。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各自审批权限,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对于由区(市)审批的项目,区(市)要及时汇总上报审批、资金补助情况,以便市级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业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其中:安排市本级支出的中级护理员培训要尽快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对9月30日后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由市财政收回并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各区(市)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拨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安全使用。
    (一)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建设补助资金,市级审批或备案后,全额拨付补助资金,由区(市)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已完工项目,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按市级补助标准一次性拨付项目单位;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区(市)按市级补助标准50%的比例拨付项目启动资金,待项目完工现场验收合格后,清算剩余补助资金。
    在建项目要约定项目完工时间,除自然灾害等非可抗拒因素外,每超过约定完工时间1年收回不低于20%比例的补助资金,超过约定完工时间3年(含)以上的,取消扶持资格,收回已补助全部资金。
    (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形式拨付项目资金,鼓励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建、购买服务等方式,搭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三)中级养老护理员培训,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由市级国库通过国库直接支付,据实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养老服务业资金重点投向政府托底养老的公益性、养老服务基础薄弱的农村和市场竞争不充分、满足广大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性建设项目,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高档养老服务不在扶持范围。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业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支持重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补助、人才建设、信息服务等关键环节,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和人员福利支出。
    (一)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机构建设成本性支出,运营补贴资金用于补助机构入驻老年人生活、居住、娱乐等运营成本性支出。
    (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补助资金用于社区和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性支出。
    (三)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奖补资金用于信息平台研发、设备购置、场地建设、聘用人员支出等。
    (四)中级养老护理员培训费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用于培训费、场地费、培训材料费等。
    第七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养老服务业资金绩效预算管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和分值,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评价指标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各区(市)民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市级养老服务业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责任主体。养老服务业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区(市)民政、财政应将本年度项目绩效目标考评情况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并形成自评报告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业资金的审批、拨付和项目建设效果、年度任务完成率等实施独立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市级养老服务业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并按规定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将养老服务业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搞好各项目扶持资金的衔接,市级养老服务业资金已资助或奖补过扶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同一项目,不重复交叉扶持。严禁同一项目置换项目名称、扶持内容重复申报,或者虚报床位数、建筑面积等信息,骗取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资金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负责对养老服务业资金支持事项的建设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组织完工验收,保证建设顺利实施,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管。
    第二十四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必须用于养老服务用途,开办后改变用途的,取消扶持资格,收回全部扶持资金。项目建设和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扶持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养老服务业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在养老服务业资金项目申报及资金使用过程中,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存在失信、失范行为且经市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的,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按照《关于贯彻省财政厅专项资金管理“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枣财预〔2014〕13号)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服务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枣财社〔2013〕2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