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6-12-21 00:00:00

枣财企〔2016〕8号
各区(市)财政局,枣庄高新区财政局: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对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机制,市财政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我们制订了《枣庄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0日

 

                                    枣庄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用于保障全市安全生产活动开展的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突出公益性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建立项目库,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安全监管监察: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执法专用器械工具装备配置、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核查、政府购买安全专家查隐患服务活动等;
    (二)政策扶持:主要用于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设备及技术改造升级、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以及新技术推广应用等;
    (三)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网络平台建设、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点监控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等;
    (四)应急救援:主要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器械工具装备配置、应急救援平台建设等;
    (五)宣传教育培训: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安全月宣传教育活动等;
    (六)考核奖励: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安全社区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安全标准化企业创建、安全应急管理示范点创建、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举报等;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安全生产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业务或成果奖励、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需经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在市安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研究确定的采购标准及内容指导下统一进行。
    第六条 除法规政策有明确的奖励、补助规定外,专项资金原则上不直接用于支持以企业为主体承担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分配
    第七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于每年3月底前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除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项目外,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专项资金50万元以上的重大扶持项目须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拨付。
    区(市)及以下单位、机构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由区(市)财政和安委会办公室初审汇总后联合报市财政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直单位、机构直接向市财政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可综合考虑区(市)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总体需要等,采取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
    第九条 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底依据全市安全生产整体形势,研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设立规模,并提出使用总体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必要的专家评审、论证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评价或专项检查活动,并将评价检查结果作为专项资金以后年度支持方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两年内取消该单位市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三至五年内取消其市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须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枣庄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枣财企〔2009〕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