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区级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来自: 时间:2016-12-21 00:00:00

                枣庄市区级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积极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激励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区级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区级金融机构,是指我市各区(不含县级市)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区及区以下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区级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区级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 区级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区级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区级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市财政对区级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的区级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年度预算总额。各区可视财力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区级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发放涉农贷款的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 区级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和可予奖励贷款增量,并于每年4月20日前,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涉农贷款发放情况表(附表2)及相关材料。
    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涉农贷款发放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等数据。
    第七条 各区财政部门收到区级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汇总填制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附表1)。
    第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本区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附表1)。
    第九条 市财政局收到各区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对全市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各区财政部门待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到位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区级金融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区级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区级金融机构应当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金额等数据,作为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好奖励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金融支农资金和政策落到实处。对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区级金融机构不按规定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当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区级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区级地方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区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枣庄市地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枣财金[20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