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2015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6-12-21 00:00:00

枣财金〔2015〕14号

各区(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各级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积极性,我们研究制定了《枣庄市2015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枣庄市2015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枣庄市2015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各级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奖补资金,统筹用于补助各区(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所有项目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前期费用。
    第三条 市财政按照“奖补结合、以奖为主”的原则,根据区(市)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和补助。
    第四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据实申请、严格审核、鼓励先进、引导投入”的原则,科学分配、规范使用和管理奖补资金。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分配原则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已纳市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已签订合同。
    第六条 奖补资金的分配原则:
    凡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化解存量债务的项目、列入国家示范的项目、省级示范项目、市级示范项目,市财政分别奖励每个项目所在区(市)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时列入国家示范和省级重点的项目,按最高额度奖励)。扣除以上奖励后的资金,按因素法确定分配额度。
    (一)基础因素,所占权重为30%。已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区(市)均可获得基础性补助资金;
    (二)投资额占比因素,所占权重为40%。根据合同约定投资额占全市所有签约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确定奖励额度;
    (三)项目个数占比因素,所占权重为30%。签订合同项目个数占全市的比例确定奖励额度。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申请奖补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合同复印件;
    (二)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
    (三)化解存量债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八条 区(市)财政局应积极组织奖补资金的申报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根据审核意见,于10月底前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市)财政局要严格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资金的,市财政局将依法收回,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各区(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管理,加快拨付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收回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