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6-12-21 00:00:00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枣财金〔2015〕22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金融办,有关市属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5〕27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市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5〕8号),经研究,决定设立枣庄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现将《枣庄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12月26日

                             枣庄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5〕27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市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枣政发〔2015〕8号)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在申请流动性贷款时,向保险公司投保,银行以保单作为担保方式向投保人发放贷款,当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等待期结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对全市各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保费补贴和超赔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鼓励各大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申请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需纳入全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承保公司范围,在参与我市试点业务前须书面向市财政局或市金融办提交试点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会商决定,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开展保费补贴。对于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向保险公司申请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在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保费的基础上,市级再按保费总额的10%给予补贴。
    第六条 开展超赔风险补偿。对于开展试点业务的给予全额超赔风险补偿(超赔风险是指赔偿损失超过保险业务收入150%的部分)。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市)三级按照35%、32.5%、32.5%比例予以负担。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审定下达以及对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市)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审核、拨付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补贴资金采取预拨方式,各区(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补贴资金决算和本年度预算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市)决算情况确认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及结转金额,并预拨当年补贴资金。
    第九条 纳入试点范围的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以区(市)为单位申报补贴资金,由各保险经办机构区(市)级分公司统一向区(市)金融办提出资金申请,经区(市)金融办审核并签章 确认后,报送区(市)级财政部门,区(市)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补贴资金。各区(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贴资金申请文件(正式公文);
    (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三)相关业务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确保补贴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年度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并以此作为今后政策调整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保险经办机构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对于骗取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追回资金,取消其获得补贴资金的资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和区(市)金融办要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审核、检查职责,导致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期限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