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接续还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枣庄市中小企业局
枣财字〔2015〕4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接续还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经信局、中小企业局,枣庄高新区财政局、经发局,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接续还贷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施行。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枣庄市中小企业局
2015年4月23日
枣庄市接续还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接续还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改善融资环境,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枣庄市境内依法设立并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接续还贷资金,是指为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比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有偿垫资服务的资金。
第四条 接续还贷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款专用,统一管理,有偿使用,封闭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接续还贷资金由鲁南(枣庄)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鲁南公司)负责筹集2亿元,专项用于企业接续还贷。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接续还贷资金管理工作,包括接续还贷资金拟扶持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还贷续贷有关情况的审批和统筹协调。鲁南公司负责接续还贷资金的拨付、回收等直接运作。
第二章 使用条件及申报
第七条 接续还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借用接续还贷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企业不能以集团名义为关联企业申请接续还贷资金),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没有人为形成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拥有较完善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率低,贷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且当年纳税正常,无偷逃欠税行为。
(三)未发生接续还贷资金偿还的违约行为。
第九条 企业申请接续还贷资金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贷款银行续贷审批手续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经办银行业务专用章)。要求续贷金额不低于企业借用接续还贷资金的数额。
(四)企业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企业属地区(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等部门出具的审查批准意见。
第十条 接续还贷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还贷续贷的临时周转,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使用接续还贷资金的企业与鲁南公司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实行有偿使用。
使用接续还贷资金的企业需支付资金占用费,以自接续还贷资金拨付时间至企业将接续还贷资金全部归还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每天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10收取资金占用费(在资金使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接续还贷资金的借用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借用接续还贷资金时,须在银行贷款到期前15日,向属地区(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经三部门共同审查后,于企业贷款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内报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二)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等部门受理申请,审批同意后,企业、鲁南公司与银行办理委托支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归还。鲁南公司与企业办理协议签订、资金拨付和费用缴纳等手续。
(三)相关手续完成后,鲁南公司在企业贷款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企业还贷账户。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承贷银行发放新贷款时,必须将贷款资金存入借贷企业和鲁南公司共同指定账户,以便资金及时归还鲁南公司。
在偿还接续还贷资金前,该账户由承贷银行负责监管。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接续还贷资金的企业,要做到诚实守信。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接续还贷资金的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贷银行没有履行承诺、对资金实施有效监管,导致接续还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鲁南公司的,承贷银行需承担违约责任。该银行体系内政府类的各项存款全部撤回,涉及有关企业的接续还贷申请将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企业属地区(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监督企业借用接续还贷资金的使用和归还。对于不能按期归还的,有关部门将采取代扣等方式收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时间至2018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