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9-09-20 14:16:58

 

各区(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民政局
                                                                                        2019年6月24日


                                    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以下简称“民政社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社会服务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省界管理及地名公共服务、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民政社会服务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省民政厅负责民政社会服务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民政厅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民政社会服务资金全部支出项目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五条 省民政厅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民政厅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六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民政厅申请通过民政社会服务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民政厅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民政厅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绩效指标,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 省民政厅对民政社会服务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任务清单与资金同步下达。
  第九条 民政社会服务资金任务清单包括:
 (一)省界管理及地名公共服务经费。用于地名管理、县级界桩更换、省界管理及地名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二)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经费。重大节日期间,省委、省政府领导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等发生的支出。
 (三)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用于采取奖补方式,支持管理运作规范、作用发挥充分、社会效益突出的社会组织发展支出。
 (四)其他方面。用于其他需要保障的省级民政社会服务项目支出。
  第十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省民政厅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计划编制范围。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根据民政社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其中,省本级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明确到分配地区或项目。除据实结算项目或突发事件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60日内正式下达,省民政厅在规定时限前10日,分别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意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
省民政厅应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报分管省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民政社会服务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对省界管理及地名公共服务经费,省本级支出根据省民政厅承担的任务量和事业发展需要,据实从严安排;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地省界长度分配补助。对走访慰问经费,采取年初预拨、据实结算的方式,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年度走访慰问发生的实际金额予以保障。对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省本级支出用于支持全省性社会组织发展,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民政厅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工作业绩、上年度资金绩效等因素,经资料审查、筛选、评审后确定奖补项目;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市县社会组织发展,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等困难地区倾斜。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民政厅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投入。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八条 省民政厅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指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年度预算执行完毕,省民政厅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民政社会服务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加大资金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省财政厅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省民政厅负责公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民政厅可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依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通知》(鲁财购〔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