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减免政策指南
山东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减免政策指南
为贯彻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市场主体税费负担,我们全面梳理了近期国家和省出台的税费减免政策,汇编形成《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减免政策指南》,现予发布,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考。
一、国家层面税费减免政策(19项)
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降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征收率
政策内容: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条件: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
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适用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适用条件: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政策内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适用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政策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适用条件:个体工商户。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适用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适用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新开办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残疾人个人。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
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适用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情形参照财税[2016]52号文件。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适用条件: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适用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取消港口建设费
政策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
适用条件:原港口建设费缴费人。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
政策内容:自2016年12月6日起,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适用条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免收小微企业创新药注册费
政策内容:自2015年4月21日起,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创新药注册费。
适用条件: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
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小微企业提出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创新药注册申请,免收新药注册费和创新药Ⅱ期或Ⅲ期临床试验补充申请注册费:Ⅰ.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且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中药或天然药物制剂;Ⅱ.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Ⅲ.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Ⅳ.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
免收小微企业创新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政策内容:自2015年4月21日起,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
适用条件: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
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依据总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对受理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后,同意进入特别审批程序的产品。
减缴专利收费
政策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复审费。
适用条件: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免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政策内容: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适用条件: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
二、省级层面税费减免政策(9项)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减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政策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适用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O元。
适用条件: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适用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
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适用条件: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适用条件: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适用条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全部取消
目前,我省省级权限内立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全部取消,是最早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的省份之一。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规定,“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