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枣庄监管分局关于修订印发《枣庄市“人才贷”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财金服字〔2025〕1号
各区(市)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滕州金融监管支局、薛城金融监管支局、台儿庄金融监管支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市财政局联合有关部门研究修订了《枣庄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修订印发<枣庄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枣财金服字〔2024〕2号)同时废止。
附件:枣庄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枣庄监管分局
2025年3月26日
枣庄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有关要求,鼓励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健全完善环绕创新和产业的全链条资金供给体系,促进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四链”深度融合,设立枣庄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按有关工作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人才贷”贷款对象范围为享受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人才、枣庄英才集聚工程入选者及经组织和人社部门认定的人才或企业。
第五条 市、区(市)财政设立本级“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贷款风险补偿额原则上为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70%,市、区(市)财政各承担50%贷款风险补偿。
第六条 针对同一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高层次人才在多家银行机构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多个高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100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偿。
第二章 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精准对接人才和人才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开发金融产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完善服务模式,做好融资服务,防范贷款风险。
第九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区(市)财政部门报送业务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情况或审查未通过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与市委组织部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及时将市委组织部提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名单及其变动情况传递到合作银行。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和企业应主动与合作银行对接,自主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对高层次人才及所在企业提出的贷款需求申请进行独立审批,在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供贷款支持。贷款发放结束后,合作银行将《枣庄市“人才贷”备案信息表》及贷款合同、放款凭证、高层次人才身份证复印件、高层次人才认定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区(市)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查后,由各区(市)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进行备案。未备案或经审查不符合“人才贷”要求的贷款,不纳入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范围。各区(市)财政部门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将认定的“人才贷”业务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在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及时向认定贷款属于“人才贷”业务的区(市)财政部门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区(市)财政部门审查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要求发放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可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省、市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市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出具的申请报告;
(二)枣庄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三)“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及认定文件;
(四)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发放的风险补偿资金不视为对合作银行到期贷款债权的代偿,合作银行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应继续行使债权。在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日内,合作银行将收回的扣除主张债权所支出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财政。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或借款人弄虚作假或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的,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通报,依法依规处理。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返还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做好人才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与拨付,负责组织对合作银行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查,会同有关区(市)、部门提出补偿意见,监督、指导各区(市)规范做好“人才贷”风险补偿工作;人民银行枣庄市分行负责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督促引导,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再贷款条件的“人才贷”,及时对相关贷款全额给予再贷款支持;枣庄金融监管分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人才贷”业务,防范相关风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人才贷”不良容忍度,实现对金融机构加大人才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各合作银行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开展“人才贷”业务,加强贷前贷后管理,主动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备。各级组织、财政、人社、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用。
第十九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修订贯彻落实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枣庄市分行、枣庄金融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枣庄市“人才贷”备案信息表》
2.《枣庄市“人才贷”业务情况统计表》
3.《枣庄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