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枣庄市商务局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26-03-30 16:35:00


枣财工〔20262


各区(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党政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研究制定了《枣庄市市级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枣庄市商务局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330

枣庄市市级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枣庄市市级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22〕9号)、《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方案》(枣财建〔2021〕33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2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全市工业转型升级,外经贸高质量发展、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提振和扩大消费,提升市场监管质效,促进服务业发展及其他新技术、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开展重大项目评估论证,加强预算执行监控,下达拨付资金等。

市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执行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预算编制、具体执行和全过程绩效管理,研究制定项目实施细则、发布申报通知、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负责。

区(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范围

第五条 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主要采用综合奖补、费用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

第六条  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强工兴产、转型发展”战略,锚定“资源型城市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引领市”目标,培育壮大“432”产业体系,助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

(二)加快实施标准化建设,支持提升知识产权发展水平,以及支持市场监管能力提升等。

(三)支持外经贸和商贸流通发展,提升商贸流通现代化水平,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深度挖掘消费潜力等。

(四)支持服务业发展,支持新技术、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等。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业务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理念,按照“轻重缓急、分类保障”的原则,优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项目落实,提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和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经部门党组(党委)审议同意后,向市财政提报预算申请。要强化预算项目分类管理和统筹保障,做实做细项目库,切实提高预算安排合理性和资金使用效益。对据实结算类项目,一般采取在后一年度或周期安排预算;对跨年度实施、具有建设任务类项目,原则上采取分年度、分批次安排预算;不得制定资金规模不确定、无上限控制的敞口政策。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市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随意调整调剂专项资金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资金规模,确需调整调剂的,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及预算评审机制。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专项资金安排 100 万以上的新增重大政策和到期延续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重点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

市财政局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和安排预算的必要条件。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根据年度预算审核需要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绩效目标”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在编制专项资金任务清单时同步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并进行审核。重点依据部门职责,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合理确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确保可量化、可评估,并将其作为预算申请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一般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管理方式。

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支持工业转型发展的有关政策、具体支出事项所涉及的工作量(如投资额、职工安置人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并结合财力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遴选项目,确保项目合理安排。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市级预算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所管理的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

第十三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强化预算执行约束,严格预算支出管理,规范预算调整和调剂程序。除应急救灾等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制定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确需新增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进一退(减)一”“进一退(减)多”原则,提出政策任务和具体支出项目调整方案。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领域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财政支持政策,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实施,明确资金支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组织实施程序等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区(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区(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逐级上报至市业务主管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采用竞争答辩、专家评审、综合评价等方式,遴选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对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违反“绿色门槛”制度的,按照《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方案》(枣财建〔2021〕3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初步同意后,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负责管理的资金分配方案及项目安排情况提交本单位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财政

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制要求。市财政合规性审核主要是对程序合法性、政策合规性、资金分配合理性及绩效目标规范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拨付后的项目监管,对项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项目不达标、验收不通过或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视情采取调减预算、暂停拨款、收回资金等方式,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抓好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市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同步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等。

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除据实结算类项目以及特殊情形外,原则上应于当年9月底前形成支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相关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使用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要重点选择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并不断强化对重大政策、项目的重点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

第二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后的政策和项目实行末位淘汰或按比例压减下年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牵头制定具体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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