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财社〔2026〕9号
各区(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枣庄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枣 庄 市 财 政 局 枣 庄 市 民 政 局
2026年7月1日
枣庄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6号)、《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6〕16号),以及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从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中安排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统一管理,形成资金使用合力。
第四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使用福彩公益金。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制定福彩公益金管理制度,审核、批复福彩公益金预算,及时拨付资金,指导民政部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公开福彩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预算申报、预算执行、资金日常管理,实施项目跟踪监管、绩效管理,公开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儿童、低保特困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一)老年人福利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困难老年人救助、老年福利设施等方面支出。
(二)残疾人福利项目。主要用于民政精神康复、辅具康复服务机构建设、设施设备配置等能力提升,以及残疾人救助等方面支出。
(三)儿童福利项目。主要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设施设备配置等能力提升,以及孤残儿童救治援助等方面支出。
(四)济困帮扶项目。主要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建设提升、公益性殡葬服务,以及临时救助、特殊困难群众救助等方面支出。
(五)社会公益项目。主要用于城乡为民服务社区建设、地名公共服务、社区志愿服务等项目,以及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支出。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用于老年人福利项目预算金额不得低于总金额的55%。重大政策调整涉及福彩公益金分配比例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各级民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日常运转及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基本支出。
(二)与实施福彩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四)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禁止列支,以及不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支出。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预算编制、报送和审批执行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民政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应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纳入项目库。福彩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共同安排的项目应合并编制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等方式分配福彩公益金。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以因素法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部分改革任务较重的领域采取项目法分配;市本级项目资金,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项目法从严界定项目,据实控制资金规模。福彩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共同安排的项目应合并执行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实行因素法分配的福彩公益金应科学选择分配因素和权重,分配因素主要从工作任务、财政困难程度、工作绩效等方面选择。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法分配的福彩公益金应实行项目库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分配按下列程序管理:
(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共同商定福彩公益金分配方式和原则。
(二)市民政局按照商定分配方式,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文件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对直接用于特殊困难群众的福彩公益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预算安排、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方案据实拨付资金,属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福彩公益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财政部门应依规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足额保障本级项目配套资金。民政部门应切实加快本级预算执行进度,督促下级民政部门推进项目实施和加快资金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福彩公益金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是福彩公益金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按规定做好事前绩效评估、运行监控及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对福彩公益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民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改进措施及时整改。
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上报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和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福彩公益金使用和资助项目宣传,积极传播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更好展现福彩公益金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福利彩票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福彩公益金。对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其他部门如需使用福彩公益金,相关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