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财社〔2026〕13号
各区(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6〕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明确资金适用范围。本通知所指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包括省以上转移支付及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体育、助学等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上资金统一适用《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核心原则和管理要求,实现全流程规范管控。
二、规范资金支出管理。严格按照财社〔2024〕27号、鲁财社〔2026〕17号文件规定用好各级补助资金,规范资金列支和会计核算,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严控使用范围。区(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三、健全监管绩效机制。各区(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持续推进资金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逐步构建日常监管、专项核查、绩效评价、问题整改、结果运用相结合的长效监管体系,切实提升资金使用质效。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