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分行关于印发《枣庄市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26-01-30 16:10:00


枣财20261

各区(市)财政局、枣庄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分局,税务局:

为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促进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25〕5号)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枣庄市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枣庄市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分行

                            2026年1月30日


附件:

枣庄市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促进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缴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税函〔2023〕177号)及《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2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枣庄市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排污权出让收入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排污单位取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缴纳的费用。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挂牌、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缴入“1030715排污权出让收入”科目,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标准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由市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污染治理成本、生态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定,并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均按现行标准征收。

(二)试点期间,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底价参照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当地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拟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将逾期未缴纳的信息及时传递给生态环境部门;按规定受理缴费人提出的退费申请,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会同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与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做好费款退付、业务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缴政策解释工作;向缴费人出具缴费通知单;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的采集、变更并及时推送至税务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与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做好费款退付工作;与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人民银行负责与税务等部门共同做好费款入库及退付工作。

第七条排污单位出让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时,应按照现行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足额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至有效期满。

排污权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及现行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继续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需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排污单位,自收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要求向税务部门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通过公开挂牌、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受让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要求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九条排污单位有偿取得排污权,不免除其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义务。

第十条资金入库后需要退费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排污权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减免或者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枣财建〔2026〕1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文字解读《枣庄市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2).doc